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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注册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产品类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6年2月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2016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16版)》,对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将发行人分为“第一类企业”和“第二类企业”。

  “第一类企业”,可就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永续中期票据)等品种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行统一注册,协会将这种模式下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统一注册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简称“DFI”)。

产品特点

  ♦“第一类企业”统一注册多品种公募债务融资工具的,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注册阶段可不确定注册额度,发行阶段再确定每期发行品种、发行规模、发行期限等要素。

  ♦“第一类企业”统一注册多品种公募债务融资工具的,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发行阶段再就每期发行指定一家牵头主承销商,并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企业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承销商团成员信息。

  ♦“第一类企业”统一注册多品种公募债务融资工具的,可在注册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再次报送同类型注册文件。

适用对象

  符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16版)》规定的“第一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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