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12053C_华夏理财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53号投资协议书_20260410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重要提示

尊敬的投资者: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文字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如需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华夏理财客户服务热线(4001795577)、□或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提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含义,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本协议中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目标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3.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甲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乙方对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风险等级或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既往的业绩并不代表甲方可预期的收益。

4.请认真阅读本协议,全面了解各条款,特别注意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

甲方(即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本着自主决策、自愿委托、风险自担的原则,委托乙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甲方托付的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乙方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向甲方支付收益,乙方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理财产品交易单据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本协议未及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销售、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风险因素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甲方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详细条款并充分理解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

一、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

1.当甲方为非机构投资者时,甲方声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甲方为普通投资者或乙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认为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专业投资者的,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在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获知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对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确认甲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完全理解拟投资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风险。

2.甲方声明已阅知本协议,甲方已完全知晓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理解理财投资的风险,接受并签署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甲方声明,甲方的投资决策由甲方基于自身判断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并已知晓且能够承担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承担风险。

4.甲方若为非机构投资者,甲方声明以合法持有的自有资金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

5.甲方若为机构投资者(含资产管理产品),甲方声明以合法持有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

6.甲方声明认可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知悉甲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并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信息披露。

7.甲方声明当甲方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等电子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时,甲方认可其在销售机构电子渠道点击确认同意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认可电子签约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

8.甲方声明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记录(记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录屏等)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并确认以上记录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二)乙方声明与保证:

乙方声明按照监管要求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理财产品,但不保证理财产品一定盈利或不会亏损,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名词释义

1.理财产品:指由乙方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2.公募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3.私募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4.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是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1)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协议的当事人:包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投资者。

7.理财产品管理人或产品管理人或乙方: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8.投资者或甲方:指理财产品投资者。

9.托管人:指乙方选定的托管机构。具体托管机构名称、托管费以及其他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10.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包括乙方及乙方委托的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称、销售费率以及其他事项以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乙方最新公告约定为准。

11.代理销售机构或代销机构:接受乙方委托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12.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行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13.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分发或者发布,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14.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即本协议)、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后续对上述文件的有效修订及补充;销售机构提供的经投资者确认的交易申请单(如有)及回单(如有)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有效构成。

15.本协议: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其后续有效的修订与补充。

16.理财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指乙方公布的、旨在说明理财产品具体要素的产品说明及其更新。

17.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指理财产品说明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中约定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渠道。

18.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9.理财产品开放日:指投资者可以办理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日期。具体开放日、交易时间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约定为准。封闭式理财产品不设开放日。

20.认购:指投资者在发行/募集期内购买理财产品。

21.申购:指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的开放日购买理财产品。

22.赎回:指投资者主动部分或全部退出所持有理财产品的行为。

23.巨额赎回:指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出现巨额赎回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乙方有权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赎回费等方式,降低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24.冷静期:对私募类理财产品,甲方自签署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时起,有权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甲方改变决定,乙方将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全部投资款项。

三、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有关甲方所认/申购理财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仅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乙方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的对应产品公告为准。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乙方自主评定。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遵从代销机构的规定,并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如代销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与乙方评级结果不一致,代销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四、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

为维护全体投资者权益,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说明书约定设置、调整理财产品的销售总规模、销售机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机构或渠道的销售额度、交易时间及其他交易条件等销售业务规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须通过乙方或其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投资理财产品,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名单及信息详见乙方披露的销售机构公告。

甲方通过销售机构办理认/申购和赎回等交易业务时,销售机构对交易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交易结果以乙方的确认为准。对于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甲方应及时查询。

(一)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的义务

1.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并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

2.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3.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进行匹配;如投资者属于专业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有权视情况简化或者免于对该等专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4.完整记录并保存销售业务活动信息,确保记录信息的全面、准确和不可篡改。

5.通过其电子渠道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对甲方进行上述记录行为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如投资者属于专业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有权视情况简化或者免于对该等专业投资者开展可回溯管理。

6.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销售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的,应当在销售机构营业网点进行。

7.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投资者身份。

8.完善合格投资者尽职调查流程,充分了解合格投资者的信息,收集、核验合格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如投资者属于专业投资者,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有权视情况简化或者免于对该等专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要求投资者承诺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机构投资者合法募集的资金除外)。

9.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赎回申请。

10.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向甲方持续提供信息服务。

11.在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显著位置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2.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3.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4.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

5.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6.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7.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

8.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投资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资者持有其销售的理财产品;

9.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10.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11.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理财产品;

12.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13.违法违规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相关信息;

14.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提供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销售相关文件和资料;

15.未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时间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擅自变更理财产品的发行日期;

16.在获得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前,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1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甲方如发现理财销售机构存在违背自身义务或采取上述不当理财产品销售行为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在该销售机构整改完成前停止在该机构接受理财销售服务。如甲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某理财销售机构存在不当销售行为,仍通过该销售机构投资理财产品,则乙方对甲方可能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理财产品的交易

(一)理财产品的认购

1.乙方及代销机构于理财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期内受理甲方的认购。

2.乙方有权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宣布提前结束募集期或延长募集期。

3.募集期结束,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

1)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

2)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原销售文件约定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

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原销售文件约定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1.乙方可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或调整理财产品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如对处于封闭期内的理财产品临时开放或调整理财产品开放条款等,乙方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及时公告。

2.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可能约定或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约定请参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可能约定或调整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理财产品份额余额,具体约定请参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可能约定或调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上限,具体约定请参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乙方可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以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约定请参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6.理财产品的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以及其他销售相关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方式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列示。乙方可能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进行公告。

(三)拒绝或暂停办理认(申)购、赎回的情形

1.如乙方认为继续认购、申购、赎回可能影响到投资者利益时,乙方有权按说明书约定暂停认购、申购、赎回,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时,乙方有权按说明书约定暂停认购、申购、赎回。乙方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将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四)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式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的,乙方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乙方有权按说明书约定对其余的赎回申请采取暂停接受、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应对措施,并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理财产品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乙方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理财产品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乙方认可并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理财产品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获取理财产品财产收益。

2.甲方有权按销售文件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3.甲方有权了解理财产品基本情况,按销售文件约定获取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4.甲方购买乙方发行管理的私募理财产品,可按销售文件约定享有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撤销认/申购的申请,销售机构应按约定退还客户款项。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遵守协议约定。

2.甲方应充分了解所投资理财产品,充分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理财产品的投资价值进行独立判断,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获取投资收益并承担可能的投资风险。

3.甲方应及时、主动获取理财产品披露信息。

4.甲方如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或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应明确告知乙方并停止继续购买理财产品。

5.甲方在乙方或代销机构开通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电子渠道进行理财产品认/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前,应认真阅读该电子渠道服务协议或业务规则。

6.甲方应以真实身份办理理财业务。甲方提供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和资料均应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发生任何变更,应及时告知乙方或代销机构。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信息或资料的变更,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要素。以甲方相应身份认证要素进行的交易操作,甲方应认可并承担该交易操作的法律后果。

8.甲方为非机构投资者,购买理财计划资金应为合法自有资金;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含资产管理产品),购买理财计划资金应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甲方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合法募集资金除外)。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及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9.甲方在理财产品全部赎回或兑付前,不得就原认(申)购时使用的银行账户办理销户。

10.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保证已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充分授权,并保证该等授权合法并持续有效。

11.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出现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形,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前退还已扣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三)乙方的权利

1.依法募集理财资金。

2.理财产品成立后,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独立运用并管理理财产品财产。

3.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选聘并监督理财产品托管人。

6.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7.为理财产品选聘理财投资合作机构;选聘、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理财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8.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分配理财产品收益。

9.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权限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认/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财产运用及管理;有权代表理财及其全部投资人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约定处置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破产重组等;有权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为理财产品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1.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2.乙方或代销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赋予乙方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发行理财产品,办理理财产品的登记备案。

3.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4.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5.进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6.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7.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存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投资者的原认(申)购时使用的银行账户。

11.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理财产品托管

乙方可选聘托管人,并根据监管规定与托管人签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托管人接受乙方委托,在乙方委托范围内,办理乙方交付的理财产品财产资金的托管事宜。

八、理财产品投资

(一)投资目标

乙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对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和管理。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乙方将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乙方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超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乙方应当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甲方不接受的,可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二)投资范围

具体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三)投资合作机构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依据理财产品投资管理需要选聘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

(四)投资限制

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管理人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管理人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乙方发行的其他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九、费用

1.乙方依据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费率标准、收费方式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

2.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费率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在生效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披露。甲方不同意的,可根据公告信息赎回产品。

十、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乙方通过本公司代销机构官方渠道如有、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或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渠道披露在售及存续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具体信息披露方式及途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信息。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产品信息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可依据乙方披露的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理财产品信息。

十一、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一)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在提供理财业务服务所必需的情形下,基于身份验证、理财业务办理、风险监测和保护账户资金安全、履行反洗钱和制裁要求、履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义务、审计、客户服务与回访、统计分析和加工处理、归档和业务备份、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等目的,以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删除等方式处理获取的如下甲方个人信息(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为甲方经办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下同 ),包括

1.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身份证件信息等;

2.财产信息:纳税信息等;

3.账户信息:银行卡号或账号信息等;

4.交易信息:交易金额,交易凭证等;

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处理上述个人信息,乙方将无法提供理财业务服务。

(二)敏感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以上甲方个人信息中身份证件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属于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处理其敏感个人信息。甲方不同意乙方处理该信息的,乙方将可能无法提供理财业务服务。

甲方知悉其敏感个人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的,容易导致甲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乙方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关要求,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

(三)对外提供个人信息

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命令,为履行反洗钱、反欺诈、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公安及司法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理财信息数据报送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目的,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业务监管机构及有权机关。

(四)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中收集、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甲方的授权:

1.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2.产品管理人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开个人信息

甲方知悉,乙方不会公开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披露,乙方会告知甲方披露其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型,涉及敏感信息的还会告知敏感信息的内容,并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命令的情况下,乙方可能会公开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

(六)其他

1.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及理财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在乙方提供理财业务服务期间,甲方的个人信息授权持续有效。乙方仅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本业务信息处理之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当超出保留期限后,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等相关操作。

3.甲方有权通过理财销售机构行使法律所赋予甲方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删除权、解释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的,甲方可以通过理财销售机构向乙方提出撤回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或改变授权同意的范围。甲方撤回对乙方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乙方将可能无法继续提供理财业务服务。甲方撤回同意的,不会影响撤回前基于甲方同意乙方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但如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或乙方为履行法定职责及义务等原因,乙方将可能无法响应甲方行使上述权利的请求。

4.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于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十二、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或给甲方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改变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所作声明或保证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

2.因甲方违反协议约定给乙方或理财产品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更换资金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或代销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及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或代销机构。乙方提示甲方注意:因甲方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4.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理财协议时,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但法律法规、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理财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双方不能履行理财协议时,应根据其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上述原因无法履行理财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十四、争议的处理

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双方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销售文件留存

本协议经甲方签署(包括线下签约和电子渠道签约)后,甲方可向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索取留存。甲方未留存的,视为甲方自动放弃留存相关文件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或后果。

十六、协议的生效

(一)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柜面渠道签署本协议的,经甲方签字或加盖有效印章后,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机构电子渠道签署本协议的,自甲方通过销售机构电子渠道确认同意后,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甲方认可线上点击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二)协议的终止

1.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乙方宣布理财计划设立失败、甲方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或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通过乙方或代销机构提交的理财产品赎回/撤单申请,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经乙方或销售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确认已完整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并知悉确认全部条款,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签署本协议。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甲方自然人(签字或线上确认同意):            乙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或线上确认同意)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线上确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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