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11243C_华夏理财固定收益债权型封闭式理财产品960号销售协议书_20260324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本协议适用于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销售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文字的条款),充分了解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业务运作规则。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代销机构或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华夏理财客户服务热线(4001795577)、□或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提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本协议书中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产品未来表现,不代表甲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乙方和代销机构对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须谨慎。风险等级或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既往的业绩并不代表甲方可预期的收益。

3.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本协议未及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

通讯地  

乙方 华夏银行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项下代销机构: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峰

地址: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邮编:276800

公司网址: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客服/联系电话:96588

甲方(即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本着自主决策、自愿委托、风险自担的原则,购买乙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适用于乙方委托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代销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本协议中提到的申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仅适用于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具体产品性质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甲方声明:

1.甲方声明以本人/本机构合法持有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合法募集资金除外)。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乙方、代销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本人/本机构身份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2.甲方声明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联系代销机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代销机构另有约定的,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声明已阅知投资者权益须知,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是甲方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甲方已充分了解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特别是甲方认购/预约认购/申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条款、免责条款等的内容和含义。甲方已完全知晓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甲方自愿接受本协议书内容,自愿并能承担相关风险。

4.甲方声明当甲方通过代销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等电子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时,甲方认可其在代销机构电子渠道点击确认同意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认可电子签约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

5.甲方声明同意代销机构记录(记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录屏等)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并确认以上记录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6.甲方(如为机构投资者)声明已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充分授权,并保证该等授权合法并持续有效。

一、名词释义

1.理财产品:指由乙方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2.公募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3.私募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4.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是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1)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代销机构:指接受乙方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代销机构信息将通过乙方、代销机构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 。

7.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指理财产品代销机构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分发或者发布,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8.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即本协议)、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后续对上述文件的有效修订及补充;代销机构提供的经投资者确认的交易申请单(如有)及回单(如有)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有效构成

9.本协议: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及其后续有效的修订与补充。

10.理财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指乙方公布的、旨在说明理财产品具体要素的产品说明及其更新。

11.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指理财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如有)、投资者权益须知中约定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渠道。

12.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3.理财产品开放日:指投资者可以办理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日期。具体开放日、交易时间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如有)约定为准。封闭式理财产品不设开放日。

14.认购:指投资者在发行/募集期内购买理财产品。

15.申购:指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的开放日购买理财产品。

16.赎回:指投资者主动部分或全部退出所持有理财产品。

17.预约认购:指理财产品发行起始日至发行终止日前,提前申请在产品发行终止日当天认购理财产品。预约认购申请视同在发行终止日当天的认购申请。代销机构另有约定的,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18.预约申购/预约赎回:指理财产品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约定时点(具体约定详见产品说明书)前,提前申请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申购/赎回理财产品。预约申购及预约赎回申请,视同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的申购/赎回申请。代销机构另有约定的,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19.巨额赎回:指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出现巨额赎回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乙方有权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强制赎回费等方式,降低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20.冷静期:对私募类理财产品,甲方自签署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时起,有权享有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甲方改变决定,乙方将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全部投资款项。

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规则

为维护全体投资者权益,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说明书约定设置、调整理财产品的销售总规模、销售机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机构或渠道的销售额度、交易时间及其他交易条件等销售业务规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甲方(如为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员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的,应按照乙方、代销机构要求提供授权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资料。

理财业务签约

1.甲方已在代销机构开立账户并进行理财业务签约(以下简称“签约账户”),指定签约账户用于认购/预约认购/申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本协议书项下的理财产品。

2.非机构投资者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以甲方在代销机构开立签约账户时预留的信息为准。甲方确认在签约时提供的证件资料、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且有效。乙方和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留存甲方信息。

3.甲方变更证件资料、联系方式、签约账户、交易渠道等本协议项下的相关内容须及时按代销机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对于甲方变更上述信息但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损失,乙方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责任。

4.甲方在理财产品全部赎回或兑付前,不得办理签约账户销户。

(二)认购/申购/预约认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

1.甲方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购买理财产品。甲方同意在理财产品认购/申购/预约认购/预约申购时代销机构依约定从签约账户中预扣或冻结约定的申请金额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扣划或冻结期间,是否计付利息以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为准,与乙方无关。

2.甲方同意在认购/申购/预约认购/预约申购交易后,代销机构依据约定划款时间予以划款,不再与甲方确认。甲方认购/申购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时,亦适用此项约定。

3.产品兑付时,乙方委托代销机构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划入甲方签约账户。

4.方允许甲方在发行/募集期内撤销认购/预约认购,甲方退回的理财本金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5.预约认购申请,视同在发行终止日当天的认购申请,具体办理规则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6.预约申购申请,视同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的申购申请,具体办理规则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7.产品开放期间,投资者可撤销已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1)只能全额撤销;

2)开放日开放时间之后不能撤销。

代销机构如有约定的,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8.甲方通过代销机构提交的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的撤单申请,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经乙方或代销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9.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约定时点(具体时点以产品说明书及代销机构约定为准)前,投资者仅可对已提交的预约申购、预约赎回申请进行全额撤销。

10.甲方购买乙方发行管理的私募理财产品,可按销售文件约定享有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撤销认/申购的申请,销售机构应按约定退还客户款项。

11.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出现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形,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前退还已扣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12.本协议中涉及的日期如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三、客户信息保密及使用

乙方、代销机构应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甲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在此同意,乙方及代销机构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甲方相关信息。

(一)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在提供理财业务服务所必需的情形下,基于身份验证、理财业务办理、风险监测和保护账户资金安全、履行反洗钱和制裁要求、履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义务、审计、客户服务与回访、统计分析和加工处理、归档和业务备份、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等目的,以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删除等方式处理获取的如下甲方个人信息:

适用于

个人

投资者

甲方个人信息指本人的个人信息,包括:

1.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身份证件信息;

2.财产信息:纳税信息;

3.账户信息:银行卡号或账号信息;

4.交易信息:交易金额、交易凭证。

适用于

机构

投资者

甲方个人信息指经办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包括:

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信息、证件有效期。

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处理上述个人信息,乙方将无法提供理财业务服务。

(二)敏感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以上甲方个人信息中身份证件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属于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处理其敏感个人信息。甲方不同意乙方处理该信息的,乙方将可能无法提供理财业务服务。

甲方知悉其敏感个人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的,容易导致甲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乙方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关要求,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

(三)对外提供个人信息

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命令,为履行反洗钱、反欺诈、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公安及司法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理财信息数据报送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目的,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业务监管机构及有权机关。

(四)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中收集、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甲方的授权:

1.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2.产品管理人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开个人信息

甲方知悉,乙方不会公开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披露,乙方会告知甲方披露其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型,涉及敏感信息的还会告知敏感信息的内容,并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命令的情况下,乙方可能会公开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

(六)其他

1.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及理财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在乙方提供理财业务服务期间,甲方的个人信息授权持续有效。乙方仅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本业务信息处理之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当超出保留期限后,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等相关操作。

3.甲方有权通过理财销售机构行使法律所赋予甲方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删除权、解释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的,甲方可以通过理财销售机构向乙方提出撤回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或改变授权同意的范围。甲方撤回对乙方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乙方将可能无法继续提供理财业务服务。甲方撤回同意的,不会影响撤回前基于甲方同意乙方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但如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或乙方为履行法定职责及义务等原因,乙方将可能无法响应甲方行使上述权利的请求。

4.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于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四、产品收费

1.乙方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费率标准、收费方式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

2.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费率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将在生效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披露。甲方不同意的,可根据公告信息赎回产品。

五、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及时公告

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理财资金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协议构成和效力

1.除本协议外,甲方购买具体的理财产品时,还应签署产品说明书、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本协议与产品说明书、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业务回单、交易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2.有关甲方所购买理财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承诺仅以本协议、产品说明书、乙方和代销机构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的对应产品信息为准。

3.本协议持续有效,不因甲方所购买的单期理财产品被赎回、到期或提前终止而失效。

七、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书而引致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柜面渠道签署本协议的,经甲方本人签字(如为个人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甲方公章(如为机构投资者)后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甲方通过代销机构电子渠道签署本协议的,自甲方通过代销机构电子渠道确认同意后,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甲方认可线上点击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甲方:                                           乙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线上确认同意):

(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或线上确认同意):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线上确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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