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开户单位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存款人账户及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我行将对营业执照已注销(吊销)、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如贵单位的营业执照已注销(吊销)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请及时到我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行将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账户进行清理。
政策依据: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第一条(五):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我行开户网点或拨打客服电话400-68-96588,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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