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照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操作,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电子银行是指日照银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乙方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的银行金融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乙方电子银行可分为网上银行(包括专业版和大众版)、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银行、微信银行等。
第三条 凡在日照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申请签约使用日照银行电子银行服务。
第四条 日照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签约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填写相关申请表并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日照银行将根据客户类别和申请项目不同,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六条 日照银行电子银行以客户登录时所用的客户号、用户名、账号/昵称、数字证书、电话号码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凡是上述正确的客户身份标识进行的操作均视作客户自身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交易记录均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七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日照银行电子银行相关提示,正确操作,如果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日照银行其他业务规定或签订协议,须同时遵守。客户办理对外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客户办理信息变更以及电子银行解约等业务时,须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对公客户还需加盖单位公章、银行预留印鉴等。被终止、取消、销户的客户如需重新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时,需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由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账务处理日期周期切换,客户发起交易日期与银行账务处理日期会存在不一致性,银行按核心业务系统收到客户交易指令的系统日期处理。
第十条 日照银行电子银行收到客户发出的指令,一经开始执行即不可撤销。如有下列形式之一,日照银行有权不执行所接收的电子数据信息或不执行客户指令:
(一)日照银行有理由怀疑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或客户之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二)日照银行执行电子数据信息或客户指令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银行监管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客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内容不明确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客户未正确依据日照银行规定发出指令;
(四)客户账户中的存款余额或账户状态不足以完成客户指令,或者客户的账户或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已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因而无法完成客户指令;
(五)客户操作人员发送的电子数据信息或客户指令违反日照银行对其电子银行系统操作级别或权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电子银行客户应妥善保管有关客户号、用户名、账/卡号、数字证书和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信息泄漏等造成纠纷或损失,由客户负责。客户在办理挂失手续且挂失生效之前,因执行了使用证书和正确口令发出的指令结果应由客户负责。客户数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仅适用于日照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如用做其他用途,出现的一切问题与日照银行无关。有效期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数字证书到期、毁损、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的,应及时到日照银行签约网点办理更换或挂失手续,在手续办妥之前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二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支付密码或登录ID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数字证书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手机银行、微信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电子银行服务取消,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四)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五)未下载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浏览器安全程序补丁、安装日照银行非指定安卓市场或不明来源的程序、未及时更新杀毒软件、未安装防火墙等,未保护好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物品,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贴膜卡、数字证书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账户交易密码、证书密码、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在任何情况下,日照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支付密码、证书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与他人共用或使用公共电脑、电话、手机等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如使用网上银行,请直接登录http://www.bankofrizhao.com.cn网址,不通过其它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
(六)客户进行在线支付时应登录国家认可、正规并能正常受理日照银行银行卡的网站,不要在他人提供的网站、链接上进行在线支付,防止电子银行各项密码、客户证书密码、银行卡号、卡密码及其他个人信息泄露。
(七)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或第三方软件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正确退出电子银行系统。使用安全证书或USBKEY的客户应从计算机上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办理业务后即在电子设备上清除所有遗留的操作记录。
(八)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日照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应拨打日照银行客服热线电话或到日照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因客户有意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日照银行不承担责任。日照银行有权随时增加、减少、终止或撤消电子银行服务或某一功能,不承诺任何一项功能或服务不停止或不中断。
第十五条 日照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子银行系统设备和数据,保障电子银行运营安全。在日照银行履行上述合理义务的前提下,如因设备维护或维修、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以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导致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暂时无法办理,客户可到日照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渠道办理相关业务;非因日照银行过错或因其他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日照银行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照日照银行对外公布的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日照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电子银行业务功能丧失、延迟和数据损坏造成的客户经济损失等,日照银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日照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等行为的。
(四)客户申请签约或使用日照银行电子银行时提供了伪造或虚假信息的。
(五)客户申请电子银行服务所涉及全部账户已经销户等。
(六)客户签约后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七)未按期缴纳电子银行服务费。
(八)客户违反本章程规定或日照银行其他业务规定的。
第十九条 客户有权按照日照银行规定通过注销其电子银行账户,书面提出解约申请而终止使用电子银行,但服务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已进行的支付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日照银行电子银行客户:因日照银行电子银行等相关系统由“山东省城市商业银行合作联盟”托管,当客户签定日照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即授权日照银行向电子银行系统输入客户的相关签约信息,当客户在申请或使用电子银行即表明完全同意本章程并受其约束。
第二十一条 日照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若客户不同意上述修改或补充,客户应停止使用日照银行电子银行并办理解约手续,终止其与日照银行订立的协议;如客户在日照银行修改或补充本章程的电子银行公告发布后或收到电子银行通知后继续使用电子银行或者客户通过电子银行系统确认同意修改补充的,均视为客户已同意接受本章程的修改、补充,并受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日照银行其它业务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日照银行其它业务规定;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登录日照银行网站http://www.bankofrizhao.com.cn查询或致电日照银行客户服务热线0633-96588(日照)或400-68-96588(全国)咨询。
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日照银行协商解决。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攻击日照银行电子银行系统,不应诋毁、损害日照银行声誉,日照银行保留在此情况下向客户追偿一切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日照银行制定、修改,如有变更,日照银行将提前通过日照银行网站及营业网点等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